如学校建筑、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对于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必须正确履行职责,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教师的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学校建筑物或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但未采取措施或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的行为。教学设备,主要指教室、宿舍、食堂、围墙、体育场馆等。学校建筑,是指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各种用于教育和教学所用的各种设备,如实验室和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所和器械等。“知悉学校建筑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学校或教育教学设施倒塌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之危险性、隐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学校的建筑或教育教学设施不应构成本罪。要做到一视同仁,既要不折不扣地采取措施,又要照章办事、照本宣科、照本宣科。报告不及时,是指没有报告或尽管做了报告但不及时。适时,在此应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应立即报告。应该有不采取行动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认识到有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者,如果没有能力及时报告,即使有重大伤亡事故发生,也不能构成本罪。若不采取有效措施而未向有关人员报告,则以此为罪论处,不得以及时报告为理由推卸责任。我们国家教育是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国家在建设学校设施时,是要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校舍安全标准等进行严格考核的,如果出现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公司和审核员将受到严厉惩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