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时,本身就不工作,不能说是假期扣除。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而定。对由于受伤致残而继续误工的,可将其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对因受伤致残导致连续误工的,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并不扣除周末或法定假日。如只在节假日内发生误工事故,一般不得索赔误工费;如国庆期间,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已经恢复正常工作,一般都不能提出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