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医疗费用指受害者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疗检查.治疗和康复训练所需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与病案诊断书及其他相关证据相结合。补偿义务人不同意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金额,根据初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脏器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及其它后续治疗费用,权利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一定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进行补偿。
在医疗费用和其他具体损失方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用差价原则,实际支付的多少即赔偿多少。对于后续治疗费用采用固定补偿标准。后继治疗费用是指“对于受伤后体征固定、遗留功能障碍确实需要再次治疗,或者伤情还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的费用”。定式赔偿不包括对特定受害人的个人财产损失计算差额,而是从社会是否正当性和社会公正两方面出发,确定损害赔偿的固定标准。
2.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指受害者在遭受伤害和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即误工时间),由于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损失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取人的补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应依据受害人的工作时间和收人情况确定。错失时间是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而定。由于受伤致残连续误工的,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无法证明他们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则可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所列的实际费用及误工损失,按差额据实赔偿。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具有固定收入的人的误工损失最大不应超过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用三倍,而非固定收款人则按国有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该说明对误工费损失没有最大限额。对“受害人有固定收人,误工费按实际减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上述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这一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者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者遭受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未扣发或未全部扣发他/她的,其误工费应不赔或少赔。
3.护理费用补偿标准。
护理费用是受害者为遭受人身伤害、生活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支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用应依据收入情况及护理人员的数量。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取人员,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无收入者,参照当地护工在同等水平照护下的劳动报酬计算。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以参照护士数量来确定护士人数。照顾期间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后为止。如果受害者由于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决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20年。
对被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及伤残辅助器具配制情况确定护理等级。
如受害者实际看护期限超过法院规定的看护期限,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继续支付护理费的,如属确实需要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10年。如受害者实际照料期短于法院规定的照护期限,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应否退还额外的护理费?对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我们认为,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官自行决定,而受害人一次获得护理费用,则由法院决定,则由原告一次获得护理费用,受害人的继承人不应承担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应要求返还。
4.运输费用赔偿标准。
交通费用是指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接受医疗或转院治疗时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按受害人和陪护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所产生的实际费用计算。在一般情况下,交通费用应以在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构一般工作人员旅行的交通费用为准。出行方式主要是乘坐普通巴士。在特殊情况下,可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受害人应说明其使用合理性。交通费用必须用正式的单据作为凭证;相关的凭证必须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数量一致。如果不符合要求,则从赔偿金额中扣除相应金额。
5.住院食品津贴的补偿标准。
住院费是指受害者在其生前住院期间或在其去世时给予其食宿所需费用。
在《解释》第23条中,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地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确定。被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因客观原因无法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支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用,应予以合理补偿。住院费,是指「住院」的「受害者」。如受害者未住院,则不需赔偿。
6.营养费用补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在受到伤害后发生代谢变化,由于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量和各种营养物质的需求,因此必须在其它食物中偿还。个人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用是以受害人致残为依据,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由于交通意外住院将使雇员在医院期间无法继续正常工作,从而直接导致了伤员的收入下降,因此由此产生的误工费应由肇事者承担。错误费用有明确的计算方式,与误工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双方对误工费的数额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