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死率高、危害程度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生产,在《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中,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构成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严重危害人类健康”是指: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中等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而引起一般性或严重功能障碍;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对人类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况。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物中毒事件,给人类健康带来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期限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婴幼儿食品;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者,在一年内已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有强烈毒性或高毒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即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故意制造、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物质,不含食物成分的有害食物的行为。该罪行是选择性指控,它不仅涉及对行为(生产、销售)的选择,还包括对犯罪对象的选择(有毒、有害的食物)。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的特点,特别认定了制造有毒食品、生产有害食品、销售有害食品等罪行。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为目标的行为,会给人民的健康带来很严重的影响,也有可能引起非常严重的传染病,针对这类行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都会对有关企业进行严格的检查,严防这种现象发生。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有关企业就会被严厉惩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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