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造、变造、盗窃、抢劫、毁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鉴,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文件、文件、印章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构的信誉。国家机构编制的文件,所使用的印章和文件是其在一定社会领域、一定范围内进行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一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都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声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该罪的客观性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文件、证件、印章。我们所说的“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造虚假的文件、文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没有任何文件、文件或印章,也没有任何合法文件,文件和印章,还包括对存在特定文件、文件或印章的情况进行复制,并复制另一假文件、文件或印章的情形。其中包括非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以及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制作。此外,仿照有权签发公文,证件负责人的手迹出具公文、证件的,也应认定为伪造。我们所说的“变造”,就是利用公文、文件、印章等涂改、擦除、拼贴等方法加工,重组,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说的买卖,是指对国家机关的文件、文件或印章实行补偿转让,包括买卖行为。关于买卖的文件、文件或印章,可以是真品,也可以是伪造、变造。国家机构的文件属于行政用途,任何人若为国家机关制作印章或公文作伪章,极有可能导致行政人员获取公文令出现混乱,造成无法估计的错误。对于此种行为,我国将严惩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文件有关的人员。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