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文件一件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或偷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行驶证或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因犯上款规定之行为,数量达之标准之五倍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视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情节严重」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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