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知》(沪房发[2012]29号),调整公共住宅售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通知》),目前上海市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公有住宅售后小区和业务量标准进行区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