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时,业主必须选择正确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不然不但无法解决房子的质量问题,自己也会为此承担其它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