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对误工时间的规定是:“误工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所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由于受伤致残而继续误工的,可将误工时间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从司法实践来看,误工时间法院判决的依据绝大多数来自法医司法鉴定,因此即使出院证明上医院留有休息XX天的病历,但是仍建议受害人按医嘱将其作为鉴定材料检材,送到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费和其他需要鉴定的项目进行法医鉴定。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