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同意多套房产的价值,并且能够同意分房方案,只需相互补足差额。配偶双方在财产分配方案上达成一致意见,但在财产价值上无法达成一致时,也可采取作价补偿,即:对多套房产的价格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取得高价值房产的一方按房产差价的一半给予对方经济补偿。2.在上海,如果夫妻不能在财产分配方案上达成一致,并且都不愿意放弃财产所有权,则可通过竞标取得,也就是说,每一方对每一套房产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套房产,在通过竞价分配后,按照竞拍时的价格由取得方给予另一方补偿。3.在上海,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取得个人财产,对该部分房产可以采取拍卖分割的方式,双方对拍卖所得均分。4.在上海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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