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还没有退休,不符合领取养恤金的条件,另一方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婚后,按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账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依照婚姻法第三条第(三)条的规定,依照婚姻法第三条,仅作为赠与给自己的孩子一方,不动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该不动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为双方按出资额共有,按份共有。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退休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如果夫妻离婚了,可以对婚内取得的退休金进行分割,而原则上对退休金分割也是一家一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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