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的,由人民法院管辖。以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为基础的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有些人可能会感到困惑,尤其是在离婚后房地产分割问题上。应当指出,无论是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它的诉讼性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并非独立的不动产权属争议,因此仍应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条款,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原告就被告原则当然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