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拥有者在法律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地主这种所有权、使用权、使用权、处置权,是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的体现。我们认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他任何组织或公民个人都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地权的四种权利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根据法定程序或依协议,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对土地使用权的界定是一个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中国,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进行利用,取得收益的权利,其取得方式为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农户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民依法对其进行利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