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都是无偿或缴纳了土地补偿、安置等较低成本后取得的,也属于国家无偿。因而在转让、租赁、抵押等方面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严格的限制。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部门批准,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对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可转让、出租、抵押:(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拥有地上建筑,(4)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将租赁、抵押所得所得抵缴土地使用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动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任意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有在依法报批,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才允许转让、出租、抵押。第一,明确了划拨土地的法律概念,第二,对划拨土地的范围作了规定,最后在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不得随意变更。假如大家对此问题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小编建议最好是找一位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相关法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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