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申请伤残鉴定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行驶证);诊断证、院章(例如:住院第一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等),头CT,磁共振,X线片,以及检查报告单,同时,将医疗记录的一套副本,供鉴定机构保存。鉴定材料必须携带,是申请伤残鉴定的前提,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15-30个工作日(因鉴定机构的不同)内,出具残疾等级鉴定意见书。如鉴定人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更高级别残疾的,受害人及其近亲还可另派另一人进行鉴定,不得"一枝独秀"。此处指出,如果鉴定意见由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当事人如对鉴定意见不满,可在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上级公安机关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在15日内提出鉴定申请。法院还可以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判决。对于伤残鉴定的重要性,应当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足够的重视,残疾鉴定意见书作为一项重要证据,不管是通过协商解决,是否要向法院索赔,是否要求伤残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费等生活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