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驾驶员为当事人,应到庭,如不能到庭,还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如果一方未到庭,又没有代理人,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不能按判决金额付款,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开审程序如下:
1.开庭前三天通知诉讼参与者。
2.听审前核对诉讼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其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1)双方提出的起诉要求和理由。(2)出示证据(3)宣读鉴定结论(4)宣读勘察记录。(5)当事方可向法院提交所有证据。(6)质证双方关于赔偿争议所获得的提供的证据应当相互质证。
4.原告发言、被告的答辩、第三人发言和答辩之后在法庭进行辩论。
5.法庭辩论结束,当事各方争议明确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可通过调解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普通程序,应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理。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如果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