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属于交通事故的,经事故处理负责人同意立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式立案后,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对事故进行检验、鉴定、事故认定,然后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与交通肇事罪有牵连的,在事故认定后,移交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在收到当事方的书面申请后,进行赔偿调停,对于没有收到申请或者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并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出具调解结案。当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警队会根据现场情况、证人证言等情况,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责任大小。意外认定书作出后,双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交警队调处损失,交警队应对此事件作出调解。调停过程中,任何一方还可随时终止调解,受损方可将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作为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对尚未查明身份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予以注明,待身份信息查明以后,制作书面补充说明送达各方当事人。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