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客体协助犯罪人逃避处罚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构的正常活动。协助罪犯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对象一定是罪犯,其中包括犯罪后潜逃的罪犯,未抓获的罪犯,也包括未被司法机关察觉的罪犯。

2.客观方面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罪犯通风报信.协助罪犯逃避处罚。

3.协助罪犯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具有打击犯罪行为功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成为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罪的主体。对犯罪活动负有查禁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负责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

4.主观方面使犯罪人逃避处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犯罪人知道他们是被查禁的人,却会给他们通风报信,以帮助他们逃脱惩罚。对于行为者主观上出于什么动机,出于怜悯之心还是基于亲朋好友的关系等等,在此不问。若不知其为犯罪人,不愿透露信息提供方便,不构成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罪。但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仍在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则应以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罪论处。

相关法条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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