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鉴定的程序大致如下:
1.被评定者须携带由办案单位盖章、办案人员签名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损伤初期和治疗结束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来复印相关的手术记录和检查记录;
4.在评估被扶养人的工作能力时,也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估时,应以事故直接造成的损害或确定的并发症的处理结果为准,对治疗尚未结束,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在申请中予以说明;
6.评估者必须亲自接受检查,并支付所规定的评价费用。车祸致残鉴定开始由具备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市场化鉴定。由于鉴定机构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所以存在同一病历在不同鉴定机构之间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这样无形中加剧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赔偿的矛盾。对于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认为鉴定结果有差别过大,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再次进行鉴定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在法院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可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二是当事人在诉讼前收到鉴定结论后认为存在问题的,可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