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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