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所谓判后保释,指对被判监禁、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执行了一定刑期后,才能获得假释,对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会再危害社会,但附条件地提早解除制度。如果罪犯在假释考试中再次犯新罪,则不构成再犯。在我国刑法中,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那些在刑期内确有悔改表现而无必要继续羁押的罪犯予以适当改造,对罪犯进行有效的教育与改造,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对消极因素的积极影响是有利的。在实际执行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原判决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能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免除上述刑期。这说明,被判刑两年,如果符合假释条件,也是可以假释的。法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原判决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罪犯中,切实履行十三年以上,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免除上述刑期。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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