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所谓判后保释,指对被判监禁、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执行了一定刑期后,才能获得假释,对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会再危害社会,但附条件地提早解除制度。如果罪犯在假释考试中再次犯新罪,则不构成再犯。在我国刑法中,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那些在刑期内确有悔改表现而无必要继续羁押的罪犯予以适当改造,对罪犯进行有效的教育与改造,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对消极因素的积极影响是有利的。在实际执行中,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原判决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能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免除上述刑期。这说明,被判刑两年,如果符合假释条件,也是可以假释的。法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原判决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罪犯中,切实履行十三年以上,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免除上述刑期。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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