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监外执行可继续假释,具体条件如下:

(一)法律规定的对象并非所有罪犯均可假释。我们《刑法典》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终身监禁.并构成监禁和累犯,以及蓄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10年以上监禁.终身监禁的罪犯不得假释。假释是对罪犯有条件地提早释放,而国家也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未执行该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种性质决定了其对被判其它刑罚的罪犯不适用。

(二)法定实质条件罪犯严格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要件。犯罪人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和监规;积极参与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与劳动,爱护公共物品,完成劳动任务。“除了《刑法》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外,没有重新犯罪的危险”,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处罚的情况,在执行刑罚时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都要综合考虑。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时,也应特别注意:1.为落实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于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当放宽。2.对严重犯罪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主犯.惯犯的假释。

强制执行刑期条件假释仅适用于已执行部分刑罚的罪犯。刑法典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免除上述刑期。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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