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押之后,除有妨碍侦查或不能通知的情况外,应将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庭或其所在单位。治安管理部门对在押人员的盘问,应当在24小时之内。如果发现不应被拘留,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不能按刑事诉讼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或者辩护人对其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