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登记申请书;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政府材料);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8、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9、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
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