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委员会发表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研究到期后续租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安排,以促进社会各界对公民财产长期保护的良好、稳定预期。该政策出台后,社会各方都十分关注,部分媒体对温州等地出现的少数住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进行了关注。近日,国土资源部接到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的请示,要求温州人民群众早日解决20年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为办理房屋买卖、过户、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提供便利。为了解决广大群众面临的实际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与住建部磋商后,对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了回函,有关法律安排未明晰,可采取"两不相容正常"的过渡性做法:1.无需提出延期申请。在少数时期内,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时,权利人无需特别提出续期申请。2.不收费。县.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3.按规定办理业务和登记手续。在这类房屋发生买卖时,一般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的“土地使用期限”仍填上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初开始和到期日。同时注明:“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几个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国土部提出了“两不相容正常”的过渡方针,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意见》的要求,首要考虑是便利.利民,在相关法律安排出台之前,由当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先解决部分群众目前面临的住房无法过户等实际问题,要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利益,解决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经营难题。这种过渡的做法,一方面是温州这一次出现的问题,牵扯面不大,只涉及少量住房,属于改革初期先行试点造成的个别情形,另一方面,相关的法律安排还没有出台,当地的行政机关首先要按照这个办法来运作,待相关的法律安排出台之后,才能和它做好衔接。7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建言。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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