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条为公益目的,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予以公平补偿。
第3条房屋征收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由于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三)由于被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止生产损失赔偿。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助和奖励。
第18条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征收个人住房的市,由县级人民政府优先给予其住房保障。该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同类不动产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价。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经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如果不同意复查,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价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进行计算,结清所征房屋价值与调换房屋价值之差。由于老城区改建和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或改建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或者新建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据征收房屋前的收益、停产停业等因素确定。该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搬迁土地使用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后,方能进行搬迁。因此,广大市民对动迁土地使用证的补偿费规定一定心中有数,否则,在有关单位对其房屋进行拆迁时,无法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