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按照《婚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分割共同财产的方法如下:

1.离婚时,双方的共有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双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2.夫妻共有房产,原则上应当平等分割,特别是按照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也可能有差异。

3.对于不适宜分开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按照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的原则给予一方所有。被分割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赔偿。当双方条件相等时,应当照顾女方。

4.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居住的房子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为由请求暂住的,经核实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夫妻财产分割原则。

离异财产分割有哪些原则?夫妇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法院对离婚房屋的处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I)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是宪法原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拥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如果夫妻双方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夫妻应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在日常生活中夫或妻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方。

㈡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女性的经济地位会低于男性,为了保障女性在经济上不会影响到离婚权的行使,不会因为离婚而造成生活水准的严重下降,甚至造成生活困难情况。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应当作出有利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判决。此外,为了保证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离婚后他们的生活水平并未发生急剧变化,应该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给予倾斜照顾。

㈢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因一方过失而导致的离婚案件,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要照顾无过错方。我们所说的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手足.婚姻.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一方的过失行为会给对方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也会严重损害夫妻感情。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应当注意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进行分割。

㈣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要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生活。第一,不能损害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第二,要尽可能地让分割后的财产像以前一样发挥作用。如果一方需要房屋做生意或其它用途,可考虑分割该方。侵犯生命之物时,应考虑到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㈤尊重当事各方的意愿。

配偶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双方可以自由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分割。自由谈判的前提,应使双方在不受外界压力下作出决定。

夫妇的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一方享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如果一方在财产分割方面达成了一项离婚协议,则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妇女和男子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没有发现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配偶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不能将属于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的所有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举例来说,夫妻出租的私人房间或公共房间,在离婚时不能分给对方。而且,有些合伙制企业,在合伙人夫妇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时,不得擅自分割合伙财产,而应首先将该合伙财产分给该夫妻合伙人应得的份额。若属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夫妻分割,不得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上述六项原则就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六大原则,这六项原则全面体现了法院在离婚财产分配中所遵循的公平平等的态度。然而,除了上述要尽量使夫妻间平分的原则外,最后一条还是要保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相关法条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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