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因一方经济收入较低,无经济收入而少分或部分分给其财产。
其次,要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原则: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状况与男性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分割财产方面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分得一些财产。
三是对无过错一方的照顾原则:一方因重婚,另一方与另一方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存在过错,并不代表将“净身出户”。
四、公正原则: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孩子的支付、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换病房等。
五是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原则: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双方的财产可以以多种方式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