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成各自的个人财产。目前《婚姻法》第17条至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通过罗列和概括的方式,对共同财产的内容作了规定,该法还规定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夫妻双方在婚姻财产上有合法约定的,依照约定。一方的特殊财产属于本人。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必要时也可以不平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1)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应当平等分割。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也可以有区别。私人拥有的,属于个人的,通常是私人拥有的。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所用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拥有;差别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经登记结婚并未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或者因婚前给付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4)一方与他人合伙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被侵吞的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被侵吞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赔偿。

(5)离异时,对夫妻共同经营但没有收入的养殖、种植业等,应当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筑,离婚时未变更产权,而属于另一方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

(7)以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过短,或因索要财物而使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酌情归还。对于索取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确定的,可以给予处理。

(8)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不宜分开使用,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及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被分割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赔偿。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应当对女方进行照顾。

(9)如果离婚时一方的知识产权还没有获得经济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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