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题没有具体答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分割房屋;首先,明确产权,无论房产证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姓名,都是共有财产。第二,明确产值,即房屋的价值,按市场价格计算,而不是按照最初的购买合同的金额来计算。第三,区分权益部分与债务部分。假如是贷款,首先要扣除贷款部分。2.由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住房,子女在离婚后,住房分割;依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亲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被视为对自己孩子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结婚后,父母出资,被视为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另行约定。3.房产证上有第三者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夫妻双方的名字,还有孩子的名字,或者是父母的名字。对于这一点,法院一般不会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其他措施。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子,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分割;以上情况下离婚,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对方买了房子,认为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不做分割。如果一个人没有能力证明自己有出资,也没有捐赠给一方,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法庭就无法得到保护。如果男女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双方的收入也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在处理共同财产时也要征求对方的意见,若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也是一方财产,如果该房产中有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那么在离婚时也是需要分割共同偿还的贷款。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