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共同财产而言,其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离婚时,夫妻有权要求平等分割,因此,子女并非夫妻共有财产的有权分割人。不过,离婚时,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同意把一部分财产留给孩子。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除有下列重要原因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对方不同意支付有关的医疗费。第5条配偶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入,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6条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财产赠与对方,赠与方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如果对方请求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第7条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条的规定,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另一方赔偿。第1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第14条当事人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如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双方约定不成离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16条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时,应被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在离婚时按照借款协议的规定处理。子女不但不具备分割父母财产的条件,而且,父母的其他财产在法律上与子女毫无关系。身为子女的父母也要尊重和理解这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能以为孩子和对方有直接的血亲关系,不经对方同意就将房屋过户给子女,这是违法的。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