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生活结束后,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所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他人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在同居期间解除非法同居,为了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当不正当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对方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法庭在对财产进行具体分割时,要充分照顾妇女、子女的利益,考虑到财产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同居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而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如生前另一方依赖于其扶养,而另一方缺乏劳动能力,无生存来源,或一方对其生前扶养较多,可根据彼此扶助的具体情况,适当分配一部分遗产。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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