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条件支付期限。是从出生到十八岁的。
2.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而言,即已满16岁不满18岁,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家长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3.有条件给付期限。一般而言,还没有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丧失工作能力或者虽然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是他们的收入不够养活自己的成年子女;如果还在上学,父母仍然应当承担抚育费。
如有年费问题,可以每月支付,也可以按季度支付。近代社会,进入大学学习,几乎成了人生必经的教育阶段,甚至有的子女还要求父母支付高额的留学费用,子女为此诉诸法律也并非罕见;但《新婚姻法》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由家长养育的孩子只指“在学校接受高中或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主观因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人儿童。”显然,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已经从父母的抚养义务中排除了。另外,离婚前一方长期停付抚养费的,离婚后一方可以酌情补缴部分或全部抚育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