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承担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中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协议无效须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应当注意:

(一)抚养费负担的数额。无直接扶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者应占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通常不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数额可以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同行的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给付的比例。如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则可以用其财产对孩子的抚养费进行折抵。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

(二)抚育费支付期限。通常直到孩子18岁之前,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但是有两个例外。首先,16周年以上未满18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家长可以停止支付抚育费用。二是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者,仍须承担必要的抚育费用:1:1丧失工作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2仍在上学的学生。3.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条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子女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时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九条规定:对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育费。按照上述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为每月支付,每月打进子女抚养费专用账户,或者在探望子女时支付,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省去了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的房款。然而,法院是否采用一次付款方式,取决于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的态度。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付款的,法院判决不予一次性支付。抚养并不只是生活费用,《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三项。因此,离婚时,除了生活费用外,还要充分考虑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并在抚养费标准中争取更高的比例(20~30%)。

㈢抚养费用的支付方法。赡养费必须按时支付。一次付清一定条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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