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条件:(1)原告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身份证明(如果是军人军属,须提供);法人应提交当年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另一些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与此同时,原告应确认其收件人及投递地址。联系电话。邮编,并承担无法送达所带来的相关法律后果。(2)明确的被告。对相关主体资格的要求同上,并提供被申请人的具体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具有特定的诉讼要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应当提供与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一份证明文件,说明证据名称、提交时间。(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提供法庭服务。收到原告的诉状后,按照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予以审查,并在七天内立案,七天内立案,七天内不受理。
3.预付诉讼费用。被告于接到案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将自动撤销起诉。被申请人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起诉书副本(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并确认其本人的收件人及投递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被告人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如果被告人不确认送货人和送达地址,应当承担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4.举证:被告一方在提供证据时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责,但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举证不能产生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提交证据材料,但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此,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法庭立案的条件首先是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着直接的亲密关系,这样才能提起诉讼。然后,法庭将受理控告,并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原告提交的诉讼申请,如果符合规定就会立案,如果不符合规定则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