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经诉讼撤消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将被取消,由法律另定监护人。因此,撤销监护制度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销新监护人,这实际上就是监护人的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第18条规定:"监护人在指定后,不能更改。如有违反,应由原指定监护人及变更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确定后,监护人应承担责任,因其民事行为能力有限,未具有完全和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而言,较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和伤害,其财产也由监护人保管,可由监护人合理使用,在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前,最好的办法就是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帮忙分析自己的处分行为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因为对于被监护人的某些财产,监护人亦不得处分。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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