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为单位犯罪,但依照法律只对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2.本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以明知为国有资产,并蓄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如果粗心大意地把国有资产作为企业资金进行集体私分的,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及其所有权的管理制度。国家财产,包括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依法经营.使用或运输国有资产。国营企业在国营企业的财务分配中,有一套宏观管理体系,例如,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国家对资金分账制度进行试点:企业资金由国资和国资两部分组成。在这些资金中,不能作为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者作为员工的奖励奖金使用。
4.本罪客观方面,本罪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国家违规,是指违反国家对这类单位分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如国家对国有资金和企业资金实行分类帐制,擅自将国有资金转用企业资金,并将其私分为国有资产者。对直接主管人员的认定:认定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被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对该犯罪活动负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营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具体包括:(1)直接做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直接做出私分决定;
(3)集体研究和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人;
(4)领导专门指挥私分行为。应积极探索案件在审理和审理过程中的犯罪过程。经过调查,根据此类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案件的指挥和领导给予相应的重罚。对此类案件中国家财产的实际损失进行追回处理,保证了此类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影响我国的经济权益。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