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颁发的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时不能把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项措施合并适用,只能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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