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无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法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人民法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