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哺乳期间的孩子,应按照与哺乳母亲一起抚养原则。
1.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一起生活。
2.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孩子随父亲生活,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4.父亲和母亲一起养育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与他们一起生活,但孩子多年来一直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如果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孩子照看孙辈或外孙辈的,可以作为孩子在跟随父辈生活的优先条件。
5.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随同母亲的生活发生争执,父母双方应考虑其意见。
6.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另提起诉讼。
7.如果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一起生活,并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变更。
8.父母双方同意更改子女抚养权的,应给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