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婚姻法》第26条规定:“继父、继母以及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亲和继子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因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二是因父母离异,生父或母再嫁而形成。孩子对另一方的配偶被称为继父母,而另一方则通过另一方的孩子将自己的孩子称为继母。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

1.在生父或母亲再婚时,继子已经成年并且独立生活,这种继父母的继子女关系为纯直系姻亲,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再次结婚时,如果父亲或母亲再婚,继子女虽然年幼,但没有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也没有受过教育,这种关系也属于纯直系姻亲。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继母的养育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法律上具有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