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必须以继子女未成年为前提,这是《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教育需要抚养的继子,必须是未成年人。
。其次,要有共同生活这一事实。抚育,简言之,就是“保育”,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父母养育孩子的目的是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因此,养育关系一般要在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继父母对孩子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个方面都有一定的照顾,那就是养育孩子的真正意义。
其三,抚养事实可以维持很久。关于到底维持多久,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目前实际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抚养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如果抚养时间不长,比如1.2年,确定抚养关系时就要特别谨慎,要考虑到具体情况以及权利义务对等等因素。
此外,如果继父或继子的抚养.教育因素女性成年而自然终止,受教育.的时间可考虑较短;如果继子尚未成年,但是,由于继父母与生身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且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那么继父母在继子.教育方面应考虑较长的时间。实际上,继子女已成年者,但继父母对他们的学业.事业给予照顾或资助的情况存在,正如生身父母对生身子女无法定扶养义务一样,继母对继母的这类照顾或赡养成年后的孩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性教育,因此不可能形成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继子的抚养关系,给大家介绍一下,如果还没有明确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