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2岁以下的孩子,通常是随母方生活。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①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不能同子女同住的;
②父母要求子女随父随父有抚养条件不相称的;
③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
2)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随父亲生活,并且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父亲和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起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①由于其他原因而进行了绝育手术或失去生育能力;
②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子女,居住环境的变化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明显不利;
③没有其他孩子,但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④孩子随他们生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4)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与其父亲或随同母亲生活发生争执时,父母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对子女进行轮换的,可以给予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