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司法鉴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果确实需要延期,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以延长至30日。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疑难病鉴定期限,应当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期限。延期时间不能超过60天。司法精神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完成。鉴定人需要补充鉴定资料的时间,而不应计入鉴定的时间范围。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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