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问题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情况下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了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如子女有正当理由需要增加抚养费,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裁定。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子女的成长和成长有好处,要从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此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离婚后,一方请求对子女抚养关系进行变更,或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用,应另诉。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因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和另一方一起生活,并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变更。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