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主犯: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罪犯,可视为主犯:

(1)罪犯,在犯罪集团内有组织.计划.指挥的角色。由犯罪团伙建立的组织者.制定犯罪活动计划的人.实施犯罪计划的人.在幕后.或指挥现场;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罪犯,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聚众犯罪”是指将多人联合实施一种犯罪行为。比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的是,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由一种犯罪把其他人聚集在一起,没有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罪犯,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有首要责任的人。

其中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虽非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却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活跃,罪过重,或参与罪犯危害结果的罪犯。

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

2.认定从属:

(1)作为共同罪行的从犯和教唆者。

(2)起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的从犯。

上述是对主犯与从犯的认定,希望小编的文章能给你一些帮助。事实上,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案情往往非常复杂,对主犯和从犯的认定也会有很多困难,要具体案情分析,绝不能一概而论。生活中常能见到有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十分辛苦,但有些人却玩忽职守,这样就造成了很大的人民利益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根据我国玩忽职守罪对我国进行一次合理的判决。扩展阅读: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中有哪些玩忽职守罪可以在多长时间内认定玩忽职守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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