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于复婚前分得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拥有,部分共同拥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未达成协议或约定不明确的,应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配偶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