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果是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登记的,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此处出资指全部出资,如父母只支付首期款,财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仅作为孩子个人的赠与(本金增值),如果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则只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本金增值),如果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即属于共同共有。
总之,在婚前买房子时,我们要分情况考虑是否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那就是个人的婚前财产,但是如果双方都有出资,可以根据出资情况来对房产进行实际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