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继承父母的财产,结婚后通常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在遗嘱中认定只归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看到《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一)工资;奖赏;㈡生产、经营所得;㈢知识产权收益;㈣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应归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夫妻一方所拥有的财产:(一)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由一方指定使用的生活用品;(五)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婚姻家庭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有关财产的定义,下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和奖金。在一定时间内将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支付作为劳动者的报酬;奖金是雇主为鼓励和赞扬劳动者而给予劳动者的金钱或实物。2.生产经营收入。配偶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得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配偶一方或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名义进行合伙生产,依据《独资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货币或实物。3.知识产权收益。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内容,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创造者享有;而在知识产权中,对知识产权而言,权利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转让或转移其财产权利,并将其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4.继承或赠与而来的财产。配偶或配偶一方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有财产。一对夫妇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已故父母的遗产,另一方或双方在婚姻中接受赠与的礼品。然而,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表明某项遗产仅属于夫或妻子一方所有,或者赠与者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仅授予了配偶一方,在此情况下,法律应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一方继承或接收的赠与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5.其他应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实际生活中,应归双方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主要有:(1)在婚后对个人财产作了改进后,增值部分;如果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使其增值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2)夫妻双方婚后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应当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例如存款而得到的利息;(3)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一次性买断工作年限的补偿,应当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4)因意外中得来的奖金或奖品;(5)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退休金,养老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6)夫妻共有的债权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夫妇共同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债权。一般来说,在婚姻期间,双方中的一方所继承的遗产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遗产中指定的遗产是夫妻中的一方,那么另一方就不能继承遗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应尊重赠与人的意愿,这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和尊重。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